淮北师范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名称是淮北师范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淮师大侨联”)。
第三条 淮师大侨联是由淮北师范大学归侨、侨眷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四条 淮师大侨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的工作原则,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学校发展大局,切实发挥学校归侨、侨眷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团结全校归侨、侨眷,积极投入淮北师范大学建设,努力为学校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淮师大侨联的主管部门是校党委统战部。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和省、市侨联的指导下,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和鼓励归侨、侨眷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积极投身于我省和学校事业发展大局。
第七条 密切联系学校归侨、侨眷,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广泛团结归侨、侨眷,维护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服务。
第八条 充分发挥归侨、侨眷的独特优势,广泛动员归侨、侨眷为学校建设发展献计献策,积极为学校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服务,促进海外侨胞与学校开展合作交流,为学校高素质人才培养勤奋工作,为特色鲜明高水平师范大学建设和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九条 开展服务社会活动。组织学校侨联教职工为安徽省地方经济发展和海内外文化、学术交流服务,积极向各级人大、政协提出优秀意见建议,为归侨、侨眷参政议政创造机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本校归侨、侨眷教职工,承认学校侨联章程,自愿申请,履行登记手续后均可成为淮师大侨联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有对学校侨联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参加学校侨联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学校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有遵守学校侨联章程,维护学校侨联声誉,贯彻执行学校侨联决议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侨联组织原则:民主协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侨联最高权力机构是淮北师范大学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学校侨联委员人选由学校侨联、党委统战部经民主协商或特邀等方式推荐产生;委员会由归侨、侨眷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须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侨联执行机构是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候选人由委员会协商提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表决产生。常务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每届任期5年。秘书长以上人员原则上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不具备设置常委会条件时由委员会行使常委会职责。
第五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 制定和修改学校侨联章程,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二) 推选学校侨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 讨论决定学校侨联工作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
(四) 听取和审议学校侨联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 主持学校侨联日常工作;
(二) 决定学校侨联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
(三) 审批接纳新会员,审议取消会员资格;
(四)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执行情况,总结年度工作;
(五) 贯彻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职责:
(一) 主席负责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日常工作;负责学校侨联章程各项规定的落实以及学校侨联各项任务、会议决议、决定的实施;代表学校侨联签署有关文件;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根据主席会议的安排,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三) 秘书长在主席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召集办公会议,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处理日常事务。
(四)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工作接受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侨联的经费来源为拨款、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学校侨联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侨联经费日常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大额资金的使用及捐赠项目需经相关程序集体讨论决定,经费使用必须按照相关的财务制度执行。
笫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淮北师范大学第一次归侨侨眷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党委统战部、侨联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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