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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19 09:20:1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淮北师范大学留学人员联谊会”,简称“淮师大留联会”。

第二条  淮师大留联会是由有志于为国家、社会、地区、学校共同发展贡献力量的淮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中留学人员自愿组成的,具有统战性、联谊性、高知性的社会团体,是学校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和纽带,是留学人员之家。

第三条  淮师大留联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团结和服务广大留学人员,继承和发扬留学报国的爱国主义传统,宣传和贯彻党的留学人员政策,凝聚广大留学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引导留学人员积极为学校事业发展和安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淮师大留联会的主管部门是学校党委统战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引导和组织留学人员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高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旗帜,贯彻党的留学人员政策。

第六条  鼓励会员充分利用自身的留学背景、语言和学术优势,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促进留学人员通过开设讲座、学术交流、科技咨询、联谊交友等活动,服务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活动,了解社情民意,围绕学校和地方发展大局,形成高质量的建议和调研报告,为学校和政府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七条  发挥留学人员优势,努力推进并拓展学校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的联系、合作与交流,吸引更多的优秀海外人才来我校工作或进行学术交流,为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加强学科建设和提高科研水平发挥作用。

第八条  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发现和培养一批政治上坚定、专业上突出、群众中认同的优秀人才,积极向有关部门举荐优秀人才;推荐会员的优秀学术和科研成果,宣传其在学校建设、发展中做出的突出贡献,为会员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环境;维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解决归国留学人员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体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淮北师范大学教职工,遵守校规校纪;

(二)在海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在国内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曾在海外进修、讲学、研究等连续一年及以上者;出国进修、研究连续半年以上的高级访问学者;

(三)拥护本会章程,认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自愿加入本会;

(四)在教学、科研、管理岗位上取得较突出成绩,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本人申请或获得有关组织、部门或会员的推荐;

(二)填写《淮北师范大学留学人员联谊会会员申请登记表》,并提交到本会秘书处;

(三)经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对淮师大留联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淮师大留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淮师大留联会提供给会员的各项服务。

(四)退会自由,但须提出书面退会申请交本会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继承和发扬留学报国的爱国主义传统,积极为学校事业发展和安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二)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任务,维护本会声誉;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科技服务、社会公益和联谊等活动;

(四)热爱本职工作,注重与海内外友好人士建立联系,促进交流合作。

第十三条  会员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学校党委统战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五条  淮师大留联会组织原则:民主协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

第十六条  淮师大留联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淮北师范大学留学人员联谊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七条  淮师大留联会委员人选由淮师大留联会、党委统战部经民主协商或特邀等方式推荐产生;委员会由留学人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须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淮师大留联会执行机构是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候选人由委员会协商提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表决产生。常务委员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每届任期5年。秘书长以上人员原则上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不具备设置常委会条件时由委员会行使常委会职责。

第五章  职责

第二十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 制定和修改淮师大留联会章程,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二) 推选淮师大留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 讨论决定淮师大留联会工作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

(四) 听取和审议淮师大留联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 主持淮师大留联会日常工作;

(二) 决定淮师大留联会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

(三) 审批接纳新会员,审议取消会员资格;

(四)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执行情况,总结年度工作;

(五) 贯彻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职责:

(一) 会长负责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日常工作;负责淮师大留联会章程各项规定、任务的落实,会议决议、决定的实施;代表淮师大留联会签署有关文件;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根据会长会议的安排,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三)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召集办公会议,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处理日常事务。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工作接受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淮师大留联会的经费来源为拨款、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淮师大留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淮师大留联会经费日常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大额资金的使用及捐赠项目需经相关程序集体讨论决定,经费使用必须按照相关的财务制度执行。

笫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淮北师范大学第一次留学人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党委统战部、淮师大留联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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